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大全(三)
第十章 貨物的索賠
[案例1]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條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貨到目的港后,經進口人復驗發現下列情況:(1)該批貨物共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1個批號,即100箱內出現玷污現象;(2)收貨人實收998項,短少2箱,(3)有15箱貨物外表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千克。根據以上情況,進口人應當分別向誰索賠?
[案例分析]
(1)屬于一般附加險,包含在一切險范圍,應向保險公司索賠;(2)屬于短量險,應向保險公司索賠;(3)由于外表良好,應為出口商所裝食品量不足,是交貨以前發生的,向出口商索賠。
[案例2]
2003年4月,我某外貿公司與加拿大進口商簽訂一份茶葉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適的包裝運輸,成交術語為CIF渥太華,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一切險。生產廠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將茶葉的濕度降低到了合同規定值,并用硬紙筒盒作為容器裝入雙層紙箱,在裝入集裝箱后,貨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華。檢驗結果表明:全部茶葉變質、濕霉,總共損失價值達10萬美元。但是當時貨物出口地溫度與濕度適中,進口地溫度與濕度也適中,運輸途中并無異常發生,完全為正常運輸。試問以上貨物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為什么?
[案例分析]
盡管屬于一切險賠償范圍,但是應當找到主要責任原因。由于運輸過程正常,因此船方無責任;另一方面由于茶葉包裝并不能滿足其一般運輸防潮要求,因此貨物問題應當是由于包裝不能滿足基本運輸要求所引起的,這是在運輸交貨前發生的,所以責任應當是在生產廠家,貨物損失應當由出口廠家賠償。
[案例3]
中國某公司在國外承包一項工程,由于業主修改設計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減少的事實,為此,該公司決定向業主索賠,在索賠內容上出現兩種意見,第一種認為增加工程量部分應索賠,而減少工程量部分不應索賠,索賠費用僅低于直接費用部分。第二種認為,增加和減少工程量都應索賠,索賠費用即應包括直接資,也應包括間接費用,你認為哪種意見正確,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