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id="xdzvd"></form>
    <form id="xdzvd"></form>

      <address id="xdzvd"><listing id="xdzvd"></listing></address>
      <noframes id="xdzvd"><form id="xdzvd"></form>

      <noframes id="xdzvd">
      首頁 信用證 貿易術語 | 合同 貨運貨代 外貿單證 | 利用外資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規 外貿律師
      反詐騙 風險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資 海事海商 知識產權 | 境外投資 WTO | 訴訟仲裁 法律咨詢
      站內搜索
      熱詞:詐騙罪 信用證 UCP600 貿易術語 DDU FCA DDP 反詐騙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術語 電子提單 石家莊化工騙子 WTO 風險防范 FOB 匯付 托付 反補貼
       您現在的位置: 國際貿易法律網 >> 案例文章 >> 文章 >> 正文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7-16 15:12:21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分享到:

        為大力推進貿易便利化,進一步改進貨物貿易外匯服務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F公告如下:


         一、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企業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企業的貿易外匯管理方式由現場逐筆核銷改變為非現場總量核查。外匯局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便利合規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對存在異常的企業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實施現場核查。


         二、對企業實施動態分類管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的合規性及其與貨物進出口的一致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外匯局根據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遵守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進行動態調整。A類企業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將被降級為B類或C類;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合規性狀況未見好轉的,將延長分類監管期或被降級為C類;B、C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守法合規經營的,分類監管期滿后可升級為A類。


         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四、簡化出口退稅憑證


         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且未核銷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但已核銷的以及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稅有關規定辦理。


         五、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業務處理


         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自8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不再出具核銷單。企業確需外匯局出具相關收匯證明的,外匯局參照原出口收匯核銷監管有關規定進行個案處理。


         六、加強部門聯合監督


         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增強誠信意識,加強自律管理,自覺守法經營。國家外匯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強合作,實現數據共享;完善協調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規跨境資金流動和走私、騙稅等違法行為。


         本公告涉及有關外匯管理、出口報關、出口退稅等具體事宜,由相關部門另行規定。之前法規與本公告相抵觸的,以本公告為準。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規全部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廢止法規目錄 
       

      相關文章:
      沒有相關文章
      網友評論:
      數據載入中,請稍后……
      本欄目熱點圖片
      返回首頁 回到頂部
      本站推薦
      排行榜
      站外搜索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在線投稿 | 使用幫助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載文章僅供參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國際貿易法律網 版權所有
      法律咨詢電話: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郵箱:jiaqingkun@126.com 技術支持:眾旺互聯 
      国产精品一线AV导航
        <form id="xdzvd"></form>
        <form id="xdzvd"></form>

          <address id="xdzvd"><listing id="xdzvd"></listing></address>
          <noframes id="xdzvd"><form id="xdzvd"></form>

          <noframes id="xdzv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