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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涉外民商事訴訟中的文件公證認證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5/1/7 22:22:07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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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境外當事人給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要辦理公證認證,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在中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要辦理公證認證,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那么實踐中應當怎么做?會遇到哪些問題?賈慶坤律師結合辦案經驗作一介紹。

       

      一、公證認證哪些文件
      依前述規定,需要公證的是兩類文書,委托書和域外證據,似乎很明了,但實踐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
      (一)委托書
      除了委托書,還有委托人的主體登記文件需要一并公證認證,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冊登記信息、商業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董事會決議等,于個人而言是身份證件復印件。盡管民訴法中沒有規定這一點,但實踐中這部分內容是不可或缺的。
      對代理人來說,還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書的授權內容和文件的份數。做一次公證認證很麻煩,有的時間還挺長,所以盡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辦妥,寧多勿少。
      授權內容方面,代理人開始代理的是一審原告,要考慮到后續的二審、執行甚至再審,所以委托書中的授權要盡可能都覆蓋到,把一審、上訴、執行、再審階段的訴訟權利全寫上。份數方面,公證認證文件建議不少于五份,這樣一旦進入后續程序可以隨時提交授權文件。試想如果沒有上訴的授權,一審判決了境外當事人不服想上訴,而上訴期只有30天,臨時去辦公證認證,能不能來得及,萬一來不及那就喪失了上訴機會。
      (二)域外證據
      民事證據規則規定“域外形成的證據”需要公證認證。哪些屬于域外證據,很多文件是容易確定的,比如域外的合同、發票、收據、銀行憑證、提單、行政機關通知等,但也有一些難以區分,比如未注明合同簽署地的涉外合同,這屬于域外還是國內證據?筆者認為,保險起見還是做公證認證。因為境外當事人若依據合同起訴,合同是關鍵證據,萬一中國的被告基于簽約過程提出合同簽訂地在境外,認為合同是域外證據,要求公證認證,會造成額外的麻煩。
      再比如境外當事人收到的電子郵件是否為域外證據?如大家所知,在互聯網上國家的界限是模糊的,電子數據存儲在虛擬空間里,存在某個互聯網服務商的服務器里,用戶可以在任何地點登陸網絡存取電子郵件,則電子郵件位于哪個國家,很難說清楚。再者,就文件格式而言,不同國家的一般文書格式差異很大,如果拿給國內法官確實存在難以識別的問題,但對于電子郵件則不存在,郵件服務系統的界面近似,文書格式近似,隨著電子郵件使用的普及,法官辨識這一證據并不存在障礙。既然這樣,還要不要做公證?法律實踐中很多當事人會做。在這一點上,筆者以為不應區分域外域內,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時應一視同仁,適用相同的認定規則。在公證的問題上,筆者贊同上海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發布的《關于數據電文證據若干問題的解答》,即電子郵件如果能夠當庭出示,則不需要做公證。但因為這畢竟不是最高法院的意見,如果案件的受理法院與上海市高級法院的意見不同,還是對郵件做公證更好。
      (三)訴狀等法律文書
      起訴狀、申請書、上訴狀等文書上的當事人簽字或印章是否要公證認證。有人說,這些文件的簽署在境外,真實性難以確認需要公證。實踐中有些律師也會要求當事人辦理公證認證。筆者以為不必要。首先法律并未規定該文書要公證認證,其次既然授權委托書已經公證認證,則由代理人提交委托人簽署的法律文書這一行為本身已經可以保證簽署的真實性,沒有必要再施加額外的要求。而筆者所辦理的案件中,法院對境外當事人簽署的法律文書也未提出公證認證要求。

       

      二、公證詞的內容

      公證員對文件的什么進行公證,這一問題因各國公證法的不同而有所差異?聪鹿C員在所簽署文件上寫下的公證詞就能發現這一點。筆者沒有看到過對此的統計,僅以個人見到過的公證認證文件來說。
      對于委托書,公證員會寫明,某某在我面前簽字。對于證件的復印件,則寫復印件和原件一致。這兩類文件的公證情況各國大致相同。
      對于作為證據的文件,比如合同、發票等,這就復雜了,各國公證員的做法不一致。就國內法院要求公證認證證據的目的而言,顯然是希望確認證據的真實性,但公證員在短時間內如何確認自己面前的各種文件的真實性,有的如銀行轉賬憑證可以核驗,有的如發票、傳真件、收據等則難以核驗或核驗成本很高。
      筆者所見到的情形,英國的公證員會寫一段文字,說某某宣誓所附的文件是真實的,讓聲明人簽字,公證員也簽字,在所附的每一份文件上,聲明人和公證員都簽字,所有的文件會裝訂在一起。香港的公證做法與英國的類似,系因香港的公證法律源于英國法。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示范公證書上的公證詞,內容大意是有充分證據證明某人是文件的當事人,且簽字為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所為。德國某公證員對某文件出具的公證詞是文件的復印件和原件一致。

       

      三、公證認證的程序

      公證認證的程序有三步。第一步,公證員公證,內容在前面已經介紹;第二步,公證后的文件交所在國外交部門認證,通常是外交部門在文件上蓋章,官員簽字,并寫明某某公證員的簽字是真實的,需要說明的是,在有的國家這一步可能包含兩步,比如美國,先是市或郡的書記官認證簽字公證員的身份,再由州長認證簽字郡書記官的身份;再比如德國,先是州法院認證簽字公證員的身份,再由聯邦外交部授權的行政管理局認證州法院簽字書記官的身份;第三步,上述文件被轉交到中國駐所在國的使館或者領館辦理認證,辦理認證時會在文件上粘貼一段格式文字,茲證明前面文書上某某 國外交部(或其他部門)的印章和 官員的簽字屬實,該文書內容由出文機構負責。這樣才算完成。

      港澳臺地區當事人出具的委托書等文件也需要履行公證手續,相比外國的當事人程序要簡單一些。
      就香港的公證程序而言,文件由具有中國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公證后交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就算完成了公證手續。澳門的公證與此類似。
      就臺灣的公證程序而言,委托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并經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通過中國大陸各省的公證員協會加蓋轉遞章,方為有效。
      就辦理期限而言,各國或地區因政府效率的不同差異極大,就筆者所知的案例以及中介機構公開給出的時限,香港、新加坡的速度極快,如手續齊備從開始辦理公證到完成一周就好了,英國3周,美國10個工作日,日本15個工作日,法國20個工作日,意大利20個工作日,泰國3周,土耳其2個月,伊拉克超過2個月。

       

      四、公證認證費用的負擔

      公證認證因訴訟而做,所支出的費用可以在訴訟中一并要求對方承擔。這方面涉及的問題是,公證認證的收費憑證作為證據提交,該證據來源于境外,是否要做公證認證?按規定需要,但筆者以為如果那樣做,等于讓公證認證部門對自己的收費再做公證認證,有的費用如政府收取的認證費用還需要返回給公證員做公證,事情變得非常復雜。還有,有的當事人不熟悉這項工作,請代理代為辦理公證認證,且代理費往往遠高于公證認證本身的費用,則代理費是否可以由另一方承擔?筆者以為,不應由另一方承擔,因為該費用并非必須要發生的。

       

      五、緊急情況下的公證認證

         筆者曾經辦理過一個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案件,申請人是美國公司,與國內一公司發生貨物代理合同糾紛,貨物已在美國的港口,港口費用與日俱增,美國公司急需拿到正本提單。我代表申請人向海事法院提交了申請海事強制令的申請,法院給我的答復是委托手續要先公證認證。我說情況緊急,司法程序能否先行啟動,我讓客戶盡快辦理公證認證手續后補交,否則幾個星期下來,要增加很多損失。后來法院也接受了我的意見。
      我想,針對這一類情況,法院應接受當事人這種變通的做法,如果堅持公證認證手續先辦好,則損失擴大,事情更難以補救。

       

      六、公證認證手續的變通

      分析《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手續的授權委托書針對的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從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遞交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外國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雖無住所,但在我國領域內作短期停留,如旅行、探親、講學、經商時,在我國領域內遞交的授權委托書,一般則無須履行本條規定的公證、認證手續。但外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本人應親往法院,由法官核實其身份并見證其簽署委托書,或者本人前往中國的公證機關由公證員公證委托書的簽字。筆者以為這一情況適合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情形,如果當事人為公司,由于法院或者公證處難以判斷公司登記資料的真實性和簽字人的身份,故公證認證的手續還是要辦理的。
          總體來說,公證認證手續煩、時間長,筆者以為應當簡化,應當與國際接軌,取消認證,只做公證。早在1961多個國家在荷蘭海牙簽署《關于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依照公約,來自于其他締約國的司法文書、行政文書、公證書以及以私人身份簽署的放在文件上的正式證書,諸如登記批準書、日期簽證及簽字證明書免除外交或領事認證手續。照此規定,本文所提及的文件只需要經過公證就可以拿到中國的法院使用了,將極為便利高效。該公約目前已有約100個國家加入,包括香港澳門也適用,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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