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索賠時效。在國際貿易合同中通常都約定了當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另一方提出索賠的期限,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在貨到目的港一定期限內就貨物質量、數量等存在與合同不符的問題向賣方提出索賠,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則買方將喪失在以后提出索賠的權利。
2.訴訟或仲裁時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訴訟/仲裁時效為4年,自權利受到損害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如果我方未在上述期間內就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或訴訟,也沒有達成新的協議或發出主張權利的書面文件,則會導致我方喪失勝訴權。
3.掌握索賠時效與訴訟/仲裁時效的關系。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中,在索賠時效內提出有效索賠是以后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前提條件。如果買方未在索賠時效內提出正式、有效的索賠,則極可能因此最終喪失要求賠償的權利。對此應該有清醒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