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信用證與合同既相互聯系,又獨立存在。當事人在接到信用證后,應當認真審查信用證條款。如果信用證存在與合同不符的條款,賣方有權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反之,如果賣方未要求買方修改信用證,則可能被解釋為其已經接受了對合同的修改。
2.應該警惕合同對方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在國際貿易實務中,許多不良商人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活動,比較常見的就是利用“軟條款”信用證方式。所謂“軟條款”就是在信用證中規定了受益人不可能取得或難以取得的單據,如買方授權代表出具的對出口商品的檢驗證書等,使得出口方在履行合同或支付保證金后卻往往因單證不符遭到拒付。對此,建議當事人除在事前對對方進行資信調查外,在遇到這種“軟條款”信用證時,及時要求進口方修改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