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移交有關貨物的單據是賣方的一項主要義務。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在大多數情況下,賣方都有義務向買方提交有關貨物的各種單據。買賣雙方一般要在合同中規定買方支付貨款以賣方移交裝運單據為條件。裝運單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買方提取貨物、辦理報關手續、轉售貨物以及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在這些裝運單據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提單。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也是銀行憑單付款的主要依據。提單涉及的法律關系也很復雜,提單糾紛也常常發生,概括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買賣雙方因倒簽提單引起的糾紛
國際貨物買賣雙方當事人決定采用信用證方式進行交易時,賣方要按照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裝運貨物。如果貨物的實際裝運日期遲于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請求在提單上填寫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使提單符合信用證和合同的要求,這種行為就是倒簽提單!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第三十三條規定,賣方必須按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梢,倒簽提單實際上是賣方違反了賣方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內交貨的合同義務。既然賣方未能在合同中規定的裝運日期裝船,買方就有權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
2、因提單遲到引發糾紛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買方沒有提單就無法提貨。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已到目的港而買方尚未收到提單,買方就會通過出具保函或擔保的方式預提貨物;等提單到了付款銀行以后,買方往往又會以單證不符或賣方違約交貨為由拒付貨款,引起糾紛。
3、因提單日期不適當引起的糾紛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以下簡稱《統一慣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兩種情況賣方提交的提單的出單日期可以早于保險單的出單日期:一是信用證內明確規定買方同意接受這樣的單據;二是保險單規定保險責任從運輸單據的出單日期起生效。除此之外,房屋買賣中介合同。賣方提交的提單與保險單的出單日期必須適當,否則,就有可能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糾紛。
從上述幾種類型的提單糾紛中可以發現,賣方對提單糾紛往往負有較大的責任。因為在大多數國際貨物買賣行為中,一般都是由賣方負責貨物的發運,再由承運人開具相應提單作為賣方議付的條件。如果賣方因為履行合同不適當,在裝船、開單、交單等環節出現問題,就容易出現提單糾紛。所以,要有效防止提單糾紛,首先要注意選擇好交易對象,防止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其次,賣方需要正確地履行合同,按照信用證和合同的要求開具提單并及時向銀行交付全套的裝運單據。意選擇好交易對象,防止商業欺詐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