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0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以后,按照合同的規定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在國際貿易實務買賣合同履行交貨時,買賣雙方之間容易產生糾紛。這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的數量條款不一致引起糾紛
數量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賣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數量條款履行交貨義務。但在實踐中,賣方不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的情形經常發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小于合同規定的數量。如果是多交貨物,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的貨物;如果是少交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補齊不足部分或者賠償損失。另外,買方一般要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承運人要按照貨物的實際交運數量開具有關單據,如果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導致了單證不符,賣方還會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與銀行的糾紛。此外,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還會給貨物順利通關過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
2.包裝與合同要求不一致引起糾紛
由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復雜性及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及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就容易造成糾紛或者貨物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
(1)賣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提供的包裝不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安全,造成貨物損壞,引起買方索賠而發生糾紛。
(2)包裝不符合同的規定,違反了進口國的法律規定或者包裝含有貶損進口國某些民族風俗習慣的圖案或文字,引起當事人的爭議。
(3)包裝標志不符合同的規定,達不到買方的要求,影響買方銷售貨物,買方索賠引起糾紛。
3.貨物規格與合同要求不符引起的糾紛
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交貨規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樣構成違約行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貨規格不符合同,一般會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種情況是,賣方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有可能要多交關稅;此外,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往往還會給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帶來麻煩,并且貨物通關時會造成“貨證不符”,受到海關處罰;而且,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時需要對貨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銷售,增加的費用買方就會向賣方索賠;最后,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還會成為買方解約的借口,這對賣方是非常不利的。
4.貨物品質與合同不符引起糾紛
貨物品質糾紛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力量、設備水平以及工人素質,過分迎合或者遷就買方的過高要求,貨物的品質指標訂得太高,交貨時達不到合同指標,引起合同糾紛;或者賣方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因時間緊迫質量檢驗把關不嚴,交付的貨物中混入了不達標產品,也會引起買方的質量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