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之國際借款合同
本協議由 公司(簡稱“借款人”或“借款方”),與 銀行(簡稱為“銀行”)于 年 月 日訂立。此證:
鑒于借款人已向銀行要求基于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款項,向借款人提供一筆本金為 美元(US$ 。┑亩ㄆ谫J款;
鑒于銀行已準備基于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和款項,向借款人提供此項定期貸款;據此,以雙方相互承諾為對價,就下述內容達成一致:
第一條 定義
1.1 基于本協議之目的,下列詞語可定義為:
“營業日”:指位于 銀行開始正常銀行業務的任何一天,以及同業銀行拆借市場進行美元拆借交易的任何一天。
“承諾”:指銀行在本協議生效日即承擔向借款人貸款的義務。
“銀行”:指位于 的信貸銀行國際分部。
“美元”:及“$”符號,指美利堅合眾國的法定貨幣及與本協議項下所有支付有關的現匯。
“違約事件”:指依本協議第八條中所列舉的所有事件。
“擔保人”:指 銀行。
“負債”:任何人或借款人的負債是指依據 國通常接受的會計準則所包括的在債務被確認之日該人或借款人之資產負債表負債一側所表明的確定負債的全部債務項目,其也包括其他被承繼或被擔保的,或屬借款人次要或偶發的債務(有別于在托收過程中文件背書)在內的債務及負債,無論是源于任何協議所引起的負債或是提供款項及預付款項或其他方式引起的負債均屬此范圍。
“分期付款日”:指根據4.1的規定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計達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