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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4-13 10:07:08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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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一、交貨條款
      1.裝船條件:離岸加運費價條款:賣方應在本合同第(9)條規定之時間內,將貨物由裝船口岸直接船運到中國口岸,在未經征得買方同意前,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國家的旗幟的船只裝運
      離岸價條款: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只,由買方或買方運輸代理人中國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溝。電報掛號:ZHOUGZU PEKING)租定艙位。賣放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9)條規定的裝船期限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
      (B)貨物裝運前10—15日,買方應電告賣方合同號、船只名稱、船只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可與該船運代理人聯系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系結果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只或有關船只提前或推遲到達情況發生,買方或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中租代理保持密切聯系。
      (C)如買方所訂船只到達裝港后,賣方不能按買方所通知的時間如期裝船時,則空艙費及滯期費等一切費用和后果均由賣方負擔。但如船只臨時撤換、延期或退關等情況而未能及時通知賣方停止發貨者,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于船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后第16天起應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只到達裝港后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并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有關費用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2.裝船通知:貨物裝運完畢后,賣方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名、所裝數量或重量、發票金額、船名、起運口岸、開船日期及目的口岸。由于賣方不給上述裝船通知電報而導致買方不能及時保險時,則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賠償。
      3.裝船單據:
      (A)賣方憑下列單據向付款銀行議付貨款: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如系成本加運費條款則注明運費已付,如系離岸價條款則注明運費待收)。(b)已簽署的發票5份,注明合同號及裝船碼頭。(c)注明尺碼的裝箱單/或重量單2份。(d)本交貨條款第5條規定的品質檢驗證明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明書各1份。(e)本交貨條款第2條規定的裝船港通知電報副本1份
      B)賣方需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副本各1份隨船帶交目的口岸買方收貨代理人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C)船啟航后立即將1份全套單據副本航空郵寄買方,另2份航空郵寄目的口岸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危險品說明書: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貨物,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性質、運輸、倉儲及裝卸注意事項和急救、防治、消防方法的說明書,將此項說明書隨同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各3份。
      (A)一般貨物:貨到目的口岸60天內經中國商品檢驗局復驗,如發現品質或數量或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于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于抽樣者,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B)醫藥商品:進口的醫藥商品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規章的約束,凡不合格的醫藥商品不準進口。雙方同意本合同所訂立此類商品之品質應以貨物到達目的口岸后90后內經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并以該局所簽發之檢驗證為最后依據,雙方均遵守之。不合格貨物賣方應予收回,并賠償買方貨款及因退貨而遭受的運輸、儲藏、利息、檢驗等費用損失。如中國商品檢驗局檢驗數量或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時,買方有權在貨物運抵目的地口岸60天內憑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證向賣方提出索賠。
      6.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裝船遲延,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在事故發生時立即電告買方并在事故發生后15天內航空郵寄給買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發給的證件證實災害存在。除因不可抗力致裝船遲延或不能交貨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期限內裝船,則需要賠償買方直接由于遲期交貨或不能按合同條件交貨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及費用。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如繼續存在60天以上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或合同中未裝運部分。
      7.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與本合同有關之爭執,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此爭執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中國北京。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對仲裁費用除非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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