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第29條第1款對合同的修改與協議終止的規則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即可更改或終止合同
但該條第2款又對書面合同的修改與協議終止的規則作了特殊規定:如果書面合同中規定了任何對合同的更改或據協議終止合同都必須以書面作出,那么,就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協議終止合同。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被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那么,在此范圍內,就不得堅持必須通過書面形式修改或協議終止書面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