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m id="xdzvd"></form>
    <form id="xdzvd"></form>

      <address id="xdzvd"><listing id="xdzvd"></listing></address>
      <noframes id="xdzvd"><form id="xdzvd"></form>

      <noframes id="xdzvd">
      首頁 信用證 貿易術語 | 合同 貨運貨代 外貿單證 | 利用外資 涉外工程 | 法律法規 外貿律師
      反詐騙 風險防范 案例文章 | 融資 海事海商 知識產權 | 境外投資 WTO | 訴訟仲裁 法律咨詢
      站內搜索
      熱詞:詐騙罪 信用證 UCP600 貿易術語 DDU FCA DDP 反詐騙 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術語 電子提單 石家莊化工騙子 WTO 風險防范 FOB 匯付 托付 反補貼
       您現在的位置: 國際貿易法律網 >> 合同 >> 合同范本 >> 正文
      國際貿易中作為中間商都有哪些法律風險?需要怎么防范?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7-20 16:16:36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分享到:

        在對外貿易中,外貿中間商是不直接生產商品,他是通過組織貨源再進行出口進行貿易。


        作為中間商,他是兩個合同的主體。一個是作為買方與國內供貨商簽訂國內貨物買賣合同,另一個還要作為賣方與外商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于上述兩個合同的權利義務有關聯,但具體條款如價格、運輸、結算辦法、品質保證、適用法律、甚至爭議解決辦法等等有不同之處,使得一旦發生爭議,外貿公司就往往處于一種很被動的法律地位,甚至出現對內、對外承擔雙重責任的后果。以下幾種情形是外貿中間商經常遇到的:


        1、外商收到貨物但拒付貨款,外貿公司無法結匯;而外貿公司仍要承擔對國內供貨商的付款責任。


        這種情況下,處于國內貨物買賣合同買方地位的外貿公司一般無法免除對國內供貨商的付款義務,而使外貿公司處于“對內付了款,對外收不到款”的不利局面。雖然在實踐中,外貿公司簽訂合同時常常試圖通過合同條款的特別約定來避免承擔無法結匯的風險,但是這些做法未必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有外貿公司在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上約定為“對外結匯后付款”或“收到國外客戶付款后支付貨款”,并在國內供貨商起訴索款后以此作為不支付貨款的抗辯理由。但是這種約定是難以保護外貿公司的,根據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特點,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提供約定貨物,買方的基本義務是支付貨款和提取貨物。因此,正常的付款條件約定應該是:買方順利結匯的,應在結匯后立即付款;如買方不能順利結匯,則應在合理時間內付款。所以,“未能結匯”不能成為買方最終拒付貨款的合理抗辯理由。還有,由于外貿公司作為中間商,負責聯絡國外進口商、組織出口并進行結匯。也就是說,結匯的責任在于外貿公司,不能結匯導致無法按合同約定付款的責任自然也在外貿公司。將本應自己承擔的責任作為免責理由,于理不合、于法無據。


        有外貿公司在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中要求直接約定“賣方(國內供貨商)承擔不能結匯的風險”,或“如外貿公司無法結匯,將不付款”。此種條款不僅對國內供貨商難以接受,即便接受并形成書面約定,一旦爭議成為訴訟或仲裁案件,這類條款也很可能由于國內供貨商主張顯失公平而被裁判機關撤銷。當然,如果雖名為“買賣合同”,但合同條款實際上是出口代理合同,代理人自然可以不承擔被代理人的收款(結匯)風險。

        2、外商因產品質量原因向外貿公司索賠或退貨,外貿公司卻無法向國內供貨商再索賠。


        外商對外貿公司出口產品就質量問題提出索賠或退貨要求的爭議并不少見。針對這類問

      題,外貿公司通常要求在國內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產品質量負責到國外目的港”,“國外用戶對貨物提出索賠或退貨,后果由賣方負責”等等,試圖通過這種約定將外商索賠的風險“轉嫁”給國內供貨商,前文案例中“星星公司擔保產品自發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如產品在正常使用一年內引起的質量索賠由星星公司承擔”,約定也是這個目的。從法律角度看,這種約定是有效的。但是在現實的糾紛解決中事情可能會有變化,導致外貿公司“對外賠了錢,對內卻追索不成”的局面。以下三種情況較為常見:


       。1)外商以質量問題為由將貨物退回,但國內供貨商拒絕承認是自己提供的貨物。
        雖然這種否認是國內供貨商的一種無賴式的抗辯,但對外貿公司來說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卻并不容易。由于外商退貨時往往已更換了集裝箱,甚至對貨物進行了少量使用,貨物退回時集裝箱號碼、鉛封號碼、外包裝可能已發生變化,如果不是特制產品而是通用商品,外貿公司還真難以證明退回的貨物就是某一供貨商提供的貨物。這種情況下,外貿公司首先需要獲得外商的配合證明,以說明貨物的同一性。需要強調的是,外商的書證不能直接作為國內案件的訴訟或仲裁證據,要在其本國公證后經我國在外商所在國的使領館對證據加以認證后才能具有形式上的效力。


       。2)外商退貨或要求索賠,國內供貨商以國內買賣合同與涉外買賣合同質量標準要求不一致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外貿公司人員的工作疏漏,或者外文合同與中文合同在翻譯和理解上的偏差,都容易造成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國內買賣合同與涉外買賣合同在質量標準約定上存在不同,那么除非外貿公司可以證明貨物質量違反國內買賣合同約定、才能向供貨商主張權利,而不能以外商依據涉外合同提出索賠的事實為依據向國內供貨商索賠。尤其是我國的外銷商品在出口前往往要經過進出境商檢部門檢驗,出口時具有商檢合格證,一旦因質量原因被退貨,這也將成為供貨商否認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理由,外貿公司將十分被動。前文案例中一審法院確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不能確定出口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應當認定星星公司明知該定作物的收貨人是A國公司,驗貨人從付款約定可見,系“貨到目的港客戶驗收合格”,故產品質量也應由A國公司檢驗確定”實屬不易,可惜的是這一客觀認定二審時被無根據地否定了。


       。3)外商提出索賠,外貿公司賠償后向國內供貨商主張權利,供貨商以超過合同約定的質量異議期為由拒絕進行賠償。


        由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多數通過遠洋運輸交貨,因此外商對貨物提出質量異議和索賠一般在貨物出口之后一個月、二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如果外貿公司在對外商進行理賠后再向國內賣方索賠,國內供貨商則往往以該索賠已經超過索賠期限或超過了合理的異議期限為由予以拒絕。外貿公司對此的處理方式,最好是約定較長時間的質量異議期限,或者在外商異議、索賠一開始就以律師函等正式書面方式通知國內供貨商,主張索賠權利。案例中的珠海太陽外貿公司在這一方面就做得較好,為訴訟證據做了較充分的準備。

        3、因出口產品存在質量缺陷導致外貿公司對國外用戶或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但卻可能無法足額向國內供貨商追償。


        如果因出口產品的質量缺陷在國外造成財產損失甚至人身傷害,那么外貿公司作為出口商要面對的損害賠償要求將可能是巨額的。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蓖赓Q公司是可以依據本規定向國內供貨商(產品生產者)追償,但外貿公司必須證明該產品為國內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另外,國外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如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不一定能得到國內法院的支持;還有,國外產品質量侵權的索賠時效可能長于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十年最長時效,因此可能導致外貿公司在賠償了國外用戶或消費者之后卻喪失了向國內供貨商索賠的機會。


        4、國內爭議與涉外爭議無法同時解決,外貿公司往往陷入訴累。


        外貿公司作為中間商夾在對內、對外兩個合同之間,在發生爭議時往往要應對兩個法律程序。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往往約定為國際商事仲裁,而國內合同對此多約定為訴訟方式。國際商事仲裁程序不允許把國內供貨商列為第三人;在國內的訴訟程序中又無法把外商追加進來以便一并解決爭議。外貿公司奔波于兩個爭議解決程序之間,在經濟和精力上會產生比較大的壓力。

       

        二、風險應對預案:

       

        1、在與國內供貨商簽訂和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外貿公司一定要清楚自己作為買方的法律地位,避免使合同看起來既像買賣合同又像出口代理合同,導致一旦爭議發生,在維護己方權益時產生歧義和不便。


        2、對國內和涉外兩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應有正確的認識。就合同義務而言,對外商承擔責任的是外貿公司而不是國內供貨商;要想將對外商的產品質量擔保義務交由國內供貨商承擔,除了在國內買賣合同中要特殊約定之外,交貨、驗收、質量問題的確認等環節的證據都需充分。


        3、產品質量標準要約定明確,最好兩個合同標準統一,不論是行業標準、國家標準還是國際標準,都要寫明、寫全標準文件名,甚至可以將標準文件列為合同附件,以避免爭議。

        4、在國內買賣合同中對貨物質量異議期和檢驗期作出明確、合理的約定,而且一定要嚴格按合同約定行使檢驗、驗收的權利,充分把握檢驗的機會和時間,切忌漏檢、不檢。實踐中,外貿公司往往指令國內供貨商直接將貨物交到港口倉庫或安排在貨物產地直接裝入集裝箱,外貿公司根本不去實地驗貨而憑國內供貨商提供的一紙商檢報告就支付貨款,這樣等于給以后的貨物質量爭議埋下了隱患。如果不能驗貨或者要等外商收貨時驗收,國內付款就應當留有時間余地。


        5、外貿公司應事先做好對國外買方的資信狀況調查,一旦發現外商資信狀況不理想或者由于國際政治局勢因素導致外商拒付貨款的風險增大時,應謹慎交易,或者干脆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雖然利潤可能降低,但風險也同時大大降低了。


        6、一旦發生外商索賠情況,外貿公司一定要求外商在作為索賠依據的檢驗報告中詳細列明與貨物有關的船名、提單號碼、集裝箱號碼、鉛封號碼、外包裝狀況、檢驗地點、樣品提取程序、現場照片等一切相關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時向國內供貨商書面通報外商索賠情況并聲明保留追償權。

      網友評論:
      數據載入中,請稍后……
      本欄目熱點圖片
      返回首頁 回到頂部
      本站推薦
      排行榜
      站外搜索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在線投稿 | 使用幫助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本站所載文章僅供參考,Copyright 2012-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國際貿易法律網 版權所有
      法律咨詢電話:13315171023 QQ:1215545143
      郵箱:jiaqingkun@126.com 技術支持:眾旺互聯 
      国产精品一线AV导航
        <form id="xdzvd"></form>
        <form id="xdzvd"></form>

          <address id="xdzvd"><listing id="xdzvd"></listing></address>
          <noframes id="xdzvd"><form id="xdzvd"></form>

          <noframes id="xdzv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