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R2010
目的地交貨(填寫指定目的地)
引言
本術語可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包括多式運輸在內。
“目的地交貨” 是指賣方在指定目的地,將裝載于到達的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載的貨物交由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為止的一切風險。
各當事人應盡可能清楚地指明位于指定目的地內的一個地點,因為至該地點的風險歸賣方負擔。賣方應取得一份符合該要求的運輸合同。如果賣方按照其運輸合同負擔目的地與卸貨有關的費用,除非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該費用賣方無權要求買方歸還。
DAP術語語要求賣方在清關適用的地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然而,賣方并無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辦理任何進口海關手續。
A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賣方的一般義務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買賣合同要求的貨物和商業發票,以及按合同規定需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明貨物符合合同的憑證。
A1至A10中所提及的任何單據,如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慣例,均可為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記錄或程序。.
B1 買方的一般義務
買方必須依照買賣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1至B10中所提及的任何單據,如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已另有慣例,均可為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記錄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