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標題】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 【頒布單位】國際商會
- 【發文字號】
- 【頒布時間】2000-1-1
- 【失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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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國際商會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 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按照A3a)規定發生的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前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貨物出口時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按照A4規定交貨前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為受領貨物所需要的貨物從船上卸下的卸貨費;及
如貨物按照A4規定交給買方處置而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由此而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所需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
A7 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按照A4規定指定的船只預期到達時間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而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B7 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在約定期限內的時間和/或在指定的目地港受領貨物的點,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向買方提供提貨單和/或通常運輸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內河運輸單據或多式聯運單據)以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從承運人處受領貨物。如買賣雙方約定以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 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提貨單或運輸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