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國內貿易與國際貿易的規定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傳統意義被用于存在跨境運輸的國際銷售合同中,此種交易需要將貨物進行跨越國境的運輸。然而,在世界許多地區,如歐盟這樣的商貿集團已經使得不同國家間的過關手續變得不那么重要。因此,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通過這一副標題正式認可該通則既可以適用于國內的也可以適用于國際的銷售合同。所以,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在一些地方明確規定,只有在適當的情形,才存在遵守進/出口手續義務。
兩項發展使得國際商會相信在這個方向的改革是適時的。首先,商人們普遍在純國內銷售合同中使用國際貿易術解釋通則。其次,比起之前的統一商法典中關于裝運和交付的條款,美國人在國內貿易中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意愿增強了。
4、引言
在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每條規則前面,都有一條引言。引言解釋每條規
前面,都有一條引言。引言解釋每條規則的基本內容,比如說該規則何時被用到,風險何時發生轉移,還有費用如何在賣方和賣方之間分擔等等。引言并不是實際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則的組成,但是它們能幫助使用者更準確、更有效地針對特定的貿易運用合適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則。
5. 電子通信
之前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已經說明了可以被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替代的文件。然而,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A1/B1條賦予電子方式的通信和紙質通信相同的效力,只要締約雙方同意或存在交易慣例。這一規定使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使用期內新的電子程序的發展更順暢。
6. 保險范圍
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是協會貨物條款修訂以來的第一版世界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并對那些條款的變更做了考慮。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把有關保險的信息義務規定在A3/B3條,這些條款涉及運輸和保險合同。這些條款已經從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的A10/B10條中的更一般的條款中被刪除了。為了明確締約方在該事項上義務,關于保險的A3/B3條的行文也做了變化。
7. 安全清關和這些許可所需要的信息
現如今,貨物運送過程中的安全問題得到了高度的重視,要求確認貨物除了本身固有性質原因外對人身和財產不造成威脅。因而,在買方和賣方間已經分配了相應的責任,以在取得安全清關中獲得或者提供幫助,如在多樣國際貿易術語2010中的A2/B2和A10/B10條款中連鎖保管的信息。
8、終點站處理費用
在CPT、CIP、CFR、CIF、DAT、DAP和DDP等國際貿易術語規則中,賣家必須為貨物到商定好目的地的運輸作出安排。雖然運費是由賣家支付的,但因為運費一般被賣方納入總體銷售價格中,所以實際上運費是由買方支付的。
運費有時候會包含港口或集裝箱終端設施內處理與移動貨物的費用并且承運人和終點站運營方也可能向收到貨物的買方收取這些費用。
在這些情況下,買家會希望避免為同一服務繳費兩次,一次付給賣家作為銷售價格中一部分與一次單獨地付給承運人或者終點站運營方。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在文件A6/B6的相關規則中明確分配這類費用,以求避免類似情形的發生。
9. 連環銷售
在農礦產品銷售中,相對于工業品的銷售,貨物經常在鏈條運轉中被頻繁銷售多次。這種情況發生時,在鏈條中間環節的賣方并不“船運”這些貨物,因為這些貨物已經由最開始的賣方船運了。連環運轉中間環節的賣方因而履行其對買方的義務,并不是通過船運貨物,而是通過“取得”已經被船運的貨物。
為明確起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的規則包含了“取得已船運的貨物”的義務,以將此作為通則的相關規則中船運貨物義務的替代義務。
國際貿易術語的/變體
有時各方想要改動一項國際術語規則。國際貿易術語規則2010不禁止此類改動,但是這樣做會有危險。為了避免任何不欲之意外,各方在他們的合同中將需要使得該改動所需效果極其清晰。因此,比如說,如果國際貿易術語規則2010中的費用分配量在合同中被改變,各方亦需要很清楚的表明他們是否意圖改變風險從賣方轉至買方的臨界點。
本前言的功能地位
本前言為《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提供運用和解釋的總體信息。而并不是這些規則的組成部分。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術語的使用解釋
正如在2000年通則中,買方與賣方的義務以鏡像方式呈現:A條款下反映賣方義務;B條款下反映買方義務。這些義務可以由賣方或買方以個人名義履行,有時抑或受制于合同或者適用法律中的個別條款的規定,由諸如承運人、轉運代理人等中介組織,或者其他由賣方或者買方基于特定目的而委托的人來履行。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語義應是不言而喻了。然而,為了幫助使用者理解,下文將對在文件中通篇被運用的特定規則展開正確、理性的說明。
承運人:就2010年通則而言,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簽署運輸合同的一方。
報關單:這些是指為了遵守任何可適用的海關規定而需要滿足的一些要求,可能包括單據、安全、信息或實物之義務。
交貨:這個概念在貿易法和實務中有著多重含義,但在2010年通則中,它被用于表明貨物遺失損害風險何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
交貨憑證:這個表述現在被用作A8條款的標題。它意指用于證明已完成交貨的憑證。對眾多的2010年通則條款,交貨憑證是指運輸憑證或相應的電子記錄。然而,在工廠交貨(EXW)、貨交承運人(FCA)、裝運港船邊交貨(FAS)、裝運港船上交貨(FOB)的情況下,交貨憑證可能只是一個簡單的收據。交貨憑證也可能有其他功能,比如作為支付機制的組成等等。
電子記錄或程序:由一種或更多的電子信息組成的一系列信息,適用情況下,其在效力上與相應的紙質文件等同。
包裝:這個詞被用于不同的原因:
1.遵照銷售合同中任何要求的貨物包裝。
2.使貨物適合運輸的包裝。
3.集裝箱或其他運輸工具中已包裝貨物的配載。
在2010年通則中,包裝的含義包括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然而,2010通則并未涉及貨物在貨柜中的裝載義務由誰承擔,因而,在相關情形,各方應當在銷售合同中做出規定。
EXW——工廠交貨(……指定地點)
本條規則與(當事人)所選擇的運輸模式無關,即便(當事人)選擇多種運輸模式,亦可適用該規則。本規則較適用于國內交易,對于國際交易,則應選FCA[1] “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規則為佳。
“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強調生產制造場所)、工廠(制造場所)或倉庫等)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需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在需要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賣方亦不必為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雙方都應該盡可能明確的指定貨物交付地點,因為此時(交付前的)費用與風險由賣方承擔。買方必須承當在雙方約定的地點或在指定地受領貨物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EXW 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它應遵守以下使用規則:
賣方沒有義務為買方裝載貨物,即使在實際中由賣方裝載貨物可能更方便。若由賣方裝載貨物,相關風險和費用亦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在裝載貨物中處于優勢地位,則使用由賣方承擔裝載費用與風險的FCA術語通常更合適。
買方在與賣方使用EXW術語時應知曉,賣方僅在買方要求(更符合術語特質)辦理出口手續時負有協助的義務:(但是),賣方并無義務主動(更強調最小義務,吸收進2010年本身的意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因此如果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建議買方不要使用EXW術語。
買方承擔向賣方提供關于貨物出口之信息的有限義務。但是,賣方可能需要這些用作諸如納稅(申報稅款)、報關等目的的信息。
A THE SELLER’ OBLIGATIONS 賣方義務 |
B THE BUYER’ OBLIGATIONS 買方義務 |
A1賣方的一般義務 賣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提供貨物和商業發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用以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所有在A1-A10條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經當事人協定或約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記錄或者手續。 |
B1買方的一般義務 買方必須按照買賣合同之規定支付貨物價款。 所有在B1-B10條款中提及的文件,(均)可采用經當事人協定或約定俗成、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記錄或者手續。 |
A2許可證、批準、安全通關及其他手續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應買方要求并由買方承當風險和費用時,賣方應協助買方辦理出口貨物必須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擔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必須提供其掌握的貨物安全檢查所要求的任何信息。 |
B2許可證、批準、安全通關及其他手續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由其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 運輸合同 賣方沒有為買方簽訂運輸合同的義務 b) 保險合同 賣方沒有義務與買方簽訂保險合同。然而,當買方請求或由其承擔風險與(或有的)費用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其獲取保險所需要的信息。 |
B3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買方沒有為賣方簽訂運輸合同的義務 b)保險合同 買方沒有與賣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義務 |
A4 交貨 賣方應在約定點或在指定地點將未置于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干個交貨點可使用,賣方可選擇最符合其目的之地進行交貨。賣方需在約定地或約定時間內交貨。 |
B4受領貨物(接收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 和A7 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
A5風險轉移 除發生B5中所描述之滅失或損壞的情形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
B5風險轉移 自賣方按A4規定交貨之時起,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果買方未按照B7之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買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清楚地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
A6 費用劃分 除B6預設的可由買方支付的費用外,賣方必須承擔與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直到其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
B6 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 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 在貨物已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 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為限;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賣方按照 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成本與費用。 |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提供能使買方提貨的所需通知。 |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應就此給予賣方充分的通知 |
A8交貨憑證 賣方無義務。 |
B8交貨證明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證。 |
A9 檢查、包裝、標志 賣方必須支付與A4規定一致的、以交付貨物為目的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支付貨物包裝費用,除非是不需要包裝便可進行運輸的特殊貨物。賣方應采取適宜運輸的包裝方式,除非買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前便告知賣方特定的包裝要求。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
B9 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裝船前檢驗的強制性費用, 包括由出口國當局強制檢查(的費用)。 |
A10信息幫助和相關費用 應買方要求并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時,賣方須在合適的情況下為買方提供及時的幫助,以幫助買方取得其出口和/或進口貨物以及將貨物運至最后目的地所需的任何單據和信息,包括與安全有關的信息。 |
B10信息幫助和相關費用 為使賣方可以履行A10之規定,買方必須及時通知賣方其對于相關交易安全信息的要求。 買方必須補償賣方(由于提供給買方獲得A10中提到的訊息和單據而可能)產生的所有費用和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