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賣方應向買方及時發出交貨的詳盡通知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在適用CPT貿易術語下賣方必須在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人接管后,向買方發出交貨的詳盡通知。在實際業務中,此類通知亦稱為“裝運通知”。交貨通知的內容通常包括合同號或定單號、信用證號、貨物名稱、數量、總值、運輸標志、啟運地、啟運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及預計到達目的地日期等。作用在于使買方能夠及時辦理貨物運輸保險和辦理進口手續、報關和接貨。如果買方需要賣方提供特殊信息,應在買賣合同中約定或在信用證中作出規定。若賣方未按慣例規定發出或未及時發出交貨通知,使買方投保無依據或造成買方漏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滅失或損壞,應由賣方承擔賠償責任。
2、賣方應買方請求提供投保信息
CPT貿易術語規定由賣方根據買方的請求,提供投保信息,這是買賣合同的附隨義務中的通知義務。買方在選擇保險公司的地點和保險公司時完全是自主的,買方如果選擇賣方所在國家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就可能會要求賣方將指定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等情況提供給買方。按慣例規定,若買方提出請求賣方提供投保信息,賣方未能提供該信息,致使買方來不及或無法為貨物投保,那么貨物一旦在運輸途中出現滅失或損壞,賣方應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