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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資的合作方式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4/10/19 17:35:36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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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是外商投資在中國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資方式包括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性公司,合作開發、BOT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中國法人地位。外國投資者所占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營者可用現金出資,也可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及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匯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內再投資。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亦稱契約式合營企業。它是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根據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條件共同舉辦的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條件、權利、義務、收益分配或風險、債務的承擔、企業的管理方式、期滿后的財產處理等共同協商,在企業合同中明確約定。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國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技術、關鍵設備等,中方通常負責提供土地使用權、現有廠房設施或部分資金等。合作經營企業可以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

       

       

        三、外商獨資企業外商獨企業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相關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外商獨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四、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通過認購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的公司。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各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它是外商投資企業的一種形式,適用國家法律、法規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

       

       

         五、投資性公司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其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資信良好,擁有相當的經濟實力,并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一定數量的外商投資企業,且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不低于3000萬美元。經中國政府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被賦予較一般外商投資企業更為廣泛的經營范圍,以鼓勵跨國公司開展系列投資活動。目前,投資性公司可在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工業、農業、基礎設施、能源等領域進行投資。

       

       

         六、中外合作開發中外合作開發是指中國公司與外國公司通過訂立風險合同,對海上和陸上石油、礦產資源進行合作勘探開發。它是目前國際上在自然資源領域廣泛使用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高風險、高投入、高收益。合作開發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勘探、開發和生產階段。七、BOT方式 BOT方式是指投資者在投資國承擔一個既定的工業項目或基礎設施項目,負責項目的建造、營運、維修和轉讓。投資者在固定期限內營運設施并且被允許在該期限內收回對該項目的投資、營運、維修費及其他費用,在規定的期限滿后,將該項目轉讓給項目方的政府。在中國BOT方式以設立項目公司形式,被試用在高速公路、電廠、污水處理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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