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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和補充規定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3-30 16:35:15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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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6年第3號)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已于2006年5月17日經商務部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薄熙來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和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鼓勵跨國公司來華投資,完善投資性公司功能,現就商務部2004年11月17日發布的《關于舉辦外商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將22號令第七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出資應不低于三千萬美元,注冊資本中剩余部分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五年內繳清!


        二、允許投資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


        三、將22號令第十一條修改為:
        “投資性公司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應符合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投資性公司出口產品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投資性公司可通過傭金代理(拍賣除外)、批發方式在國內銷售其進口及在國內采購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許經營方式銷售的,應符合相關規定!


        四、允許投資性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東。


        五、符合22號令第十五條有關條件的投資性公司,在其所投資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可進口相關產品在國內試銷;并可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其產品或其母公司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


        六、刪除22號令第十六條。


        七、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 (或增資),投資性公司可將該部分注冊資本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投資性公司以上述注冊資本所設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利潤或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向投資性公司出資(或增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校準件、投資性公司出具的對所投資企業人民幣出資來源于上述注冊資本的書面說明等文件,即可向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及驗資詢證相關手續,無需再次辦理投資性公司以人民幣境內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校準件。
        中外合資的投資性公司以來源于其中方投資者人民幣出資的注冊資本在境內設立企業,無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驗資詢證及外資外匯登記等外匯管理相關手續,可按普通境內企業的有關規定正常辦理驗資手續。


        八、將22號令第二十二條(二)第1小項修改為:“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業務”。


        九、經商務部批準,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從事經營性租賃和融資租賃業務。


        十、允許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從事產品全部外銷的委托加工貿易業務。


        十一、行使財務中心或者資金管理中心職能且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對境內關聯公司的外匯資金進行集中管理,也可以在境內銀行開立離岸帳戶集中管理境外關聯公司外匯資金和境內關聯公司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用于境外放款的外匯資金。離岸帳戶與境內其他帳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按照跨境資金往來管理。


        十二、投資性公司應于每年6月1目前將上一年度投資、經營等情況,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和方式報商務部備案,并應根據商務部要求及時報送相關信息。商務部對投資性公司上報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十三、投資性公司未按第十二條要求報送相關信息的,商務部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2號令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04年第22號)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已于2004年11月3日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1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允許外國投資者根據中國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二條 本規定中投資性公司系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ǘ┮院腺Y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
       。ㄈ┩顿Y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者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相關資料: 地方法規1篇)

        第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可以其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


        第五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該外國投資者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外國投資者或關聯公司的技術轉讓。
        以全資擁有的子公司的名義投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其母公司須向審批機關出具保證函,保證其子公司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條件完成對所設立的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并保證該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時的注冊資本的繳付和屬于該母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技術轉讓。


        第六條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者應將下列文件經擬設立投資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商務部審查批準。
       。ㄒ唬┰O立合資的投資性公司投資各方簽署的申請報告、合同、章程;
        設立獨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者簽署的外資企業申請表、可行性研究報告、章程;
       。ǘ┩顿Y各方的資信證明文件、注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復印件);
       。ㄈ┩鈬顿Y者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ㄋ模┮婪▽徲嫷耐顿Y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ㄎ澹┮罁疽幎ǖ谖鍡l應提交的保證函;
       。┥虅詹恳蟮钠渌募。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權書。
        委托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代為辦理申請手續的,應出具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委托授權書。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或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因轉股、清算等活動獲得的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中國投資者可以人民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其人民幣合法收益作為其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全部繳清。


        第八條 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至少應有三千萬美元作為向其投資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或作為向其母公司或關聯公司已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依法辦理完畢股權轉讓手續)未繳付完畢的出資額的出資,或增資部分的出資,或用于設立研發中心等機構的投資,或用于購買中國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不包括投資性公司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已繳付完畢的出資額形成的股權)。


        第九條 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四倍。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其貸款額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額的六倍。投資性公司因經營需要,貸款額擬超過上述規定,應當報商務部批準。


        第十條 投資性公司經商務部批準設立后,可以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ㄒ唬┰趪以试S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ǘ┦芷渌顿Y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向其所投資企業提供下列服務:
        1、協助或代理其所投資的企業從國內外采購該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和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國內外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并提供售后服務;
        2、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內部人事管理等服務;
        4、協助其所投資企業尋求貸款及提供擔保。
       。ㄈ┰谥袊硟仍O立科研開發中心或部門,從事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其研究開發成果,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
       。ㄋ模槠渫顿Y者提供咨詢服務,為其關聯公司提供與其投資有關的市場信息、投資政策等咨詢服務;
       。ㄎ澹┏薪悠淠腹竞完P聯公司的服務外包業務。


        第十一條 投資性公司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應符合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
        投資性公司從事傭金代理、批發、零售和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符合商務部《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并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性公司所投資企業系指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ㄒ唬┩顿Y性公司直接投資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和/或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占其所投資設立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的企業;
       。ǘ┩顿Y性公司將其投資者或其關聯公司、其他外國投資者以及中國境內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企業的股權部分或全部收購,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額共同占該已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25%以上的企業;
       。ㄈ┩顿Y性公司的投資額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10%。


        第十三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投資性公司可向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提供財務支持。


        第十四條 投資性公司可以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持有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也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持有境內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投資性公司應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起人或股東。


        第十五條 投資性公司設立后,依法經營,無違法紀錄,注冊資本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投資者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且已用于本規定第八條所規定的用途,投資性公司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并獲批準的,還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下列業務:
       。ㄒ唬┦芩顿Y企業的書面委托(經董事會一致通過),開展下列業務:
        1、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
        2、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運輸、倉儲等綜合服務。
       。ǘ┮源、經銷或設立出口采購機構(包括內部機構)的方式出口境內商品,并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退稅;
       。ㄈ┵徺I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后在國內外銷售,如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不能完全滿足系統集成需要,允許其在國內外采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但所購買的系統集成配套產品的價值不應超過系統集成所需全部產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
       。ㄋ模槠渌顿Y企業的產品的國內經銷商、代理商以及與投資性公司、其母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有技術轉讓協議的國內公司、企業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
       。ㄎ澹┰谄渌顿Y企業投產前或其所投資企業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與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關的母公司產品在國內試銷;
       。槠渌顿Y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或依法設立經營性租賃公司;
       。ㄆ撸槠溥M口的產品提供售后服務;
       。ò耍﹨⑴c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中國企業的境外工程承包;
       。ň牛┰趪鴥蠕N售(不含零售)投資性公司進口的母公司產品。


        第十六條 投資性公司根據第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五款規定進口
        產品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上述進口金額每年累計不超過公司已繳付的注冊資本額。


        第十七條 投資性公司申請經營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業務的,應當向商務部報送下列文件:
       。ㄒ唬┩顿Y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ǘ┩顿Y性公司董事會決議;
       。ㄈ┬薷暮蟮耐顿Y性公司章程;
       。ㄋ模┩顿Y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ㄎ澹┲袊詴嫀煶鼍叩乃顿Y企業的驗資報告;
       。┥虅詹恳蟮钠渌募。


        第十八條 根據投資性公司擬設立的項目性質,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的規定核定投資性公司的期限。


        第十九條 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按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第二十條 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企業,投資性公司中折算出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單獨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一起投資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所投資設立企業的注冊資本的25%,其投資設立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


        第二十一條 投資性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報商務部審批。投資性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顿Y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并且已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或投資性公司已投資設立或擁有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
       。ǘ⿺M設立分公司的地區應為投資性公司投資集中地區或產品銷售集中的地區。


        第二十二條 符合條件的投資性公司可申請被認定為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ㄒ唬┩顿Y性公司申請被認定為地區總部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美元,或者;已繳付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千萬美元,申請前一年其所投資企業資產總額不低于三十億人民幣,且利潤總額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按合并報表相關規定計);
        2、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
        3、根據有關規定,已設立研發機構。
       。ǘ┍徽J定為地區總部的投資性公司,可依其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經營下列業務:
        1、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所規定的業務;
        2、進口并在國內銷售(不含零售)跨國公司及其控股的關聯公司的產品;
        3、進口為所投資企業、跨國公司的產品提供維修服務所需的原輔材料及零、配件;
        4、承接境內外企業的服務外包業務;
        5、根據有關規定,從事物流配送服務;
        6、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財務公司,向投資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財務服務;
        7、經商務部批準,從事境外工程承包業務和境外投資,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并提供相關服務;
        8、委托境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其產品或其母公司產品并在國內外銷售;
        9、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ㄈ┥暾埑绦颍
        1、投資性公司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初核后報商務部;
        2、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對被認定為地區總部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加注“地區總部”);
        3、投資性公司憑批準證書在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ㄋ模┥暾埼募
        1、投資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投資性公司及其跨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3、修改后的投資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資性公司的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5、所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所投資企業的驗資報告;
        7、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投資性公司的主要財務報表;
        8、商務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為復印件的,一律應為正式文件。
        本條中跨國公司系指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者所屬公司集團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條 投資性公司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不受公司注冊地點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公司的稅收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投資性公司應切實履行項目投資計劃,并將第一年度的投資、經營情況于下一年度的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格式報商務部備案。上述材料將作為投資性公司參加聯合年檢申報的必備材料之一。


        第二十六條 投資性公司與其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是彼此獨立的法人或實體,其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關系處理。


        第二十七條 投資性公司與其投資設立的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采用任何手段逃避管理和納稅。


        第二十八條 投資性公司不得直接從事生產活動。


        第二十九條 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準用本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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