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文 號:證監會公告[2012]17號
頒布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12-7-27
實施日期:2012-7-27
有 效 性:有效
專業分類:民商法
證券法
正 文:
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監會公告[2012]17號
現公布《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7月27日
關于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試點工作,現將實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一)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三)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凈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四)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于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0億美元;
(五)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于5億美元。
二、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方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一份內容相同的書面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對托管人的授權委托書;
(九)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該授權委托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項文件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合格投資者發生《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項,應及時通過中國證監會網站以電子報送方式進行備案。
三、合格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長期有效,法律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除外。
四、申請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資格的,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見附件);
(二)托管人資格申請書(須加蓋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三)中國銀監會對申請人開辦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的意見(復印件);
(四)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實收資本證明文件;
(六)境內托管部門基本情況(包括人員配備、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崗位職責與操作規程、員工行為規范、會計核算辦法以及信息系統管理制度等);
(八)擁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術系統的說明及有關證明;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