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設備哪些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有哪些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以下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 1996年3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二十種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增值稅;
2. 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批準成立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 1998年1月1日后批準成立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或限制乙類項目的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設備免稅,必須首先到海關辦理審批手續。審批通過后,海關向企業簽發《征免稅證明》,企業在通關環節憑《征免稅證明》辦理免稅驗放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的某些設備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