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國家現在目前海外收購的法規是非常的單薄,主要是一些辦法和暫行規定,
第一個法規是《對外投資過別產業指導目錄》,是商務部外交部直接發的,這是2004年下半年發布的,總歸涵蓋了67個國家。這個指導目錄規定在以上的67個國家相規定的產業當中,會享受國家的優惠政策,主要是有外匯、資金、稅收、海關還有一些出入境的政策。
第二個法規是《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這是2004年7月16日頒布,頒布之日起生效。這決定,他規定3000萬美元對外投資,和一千萬美元以上的非資源性的對外投資,要經過發改委的批準。
第三個法規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暫行管理辦法》,這是發改委在2004年10月9日頒布的,頒布之日起生效。這個辦法是對國務院規定的細化。它還主要細化為資源類的開發類項目,兩億元以上,和用匯惡毒兩千元一上的,發改委批準。
第四個法規是《境外投資核準事項的規定》及,商務部2004年10月1號規定的,同時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