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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評價辦法》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5-16 14:43:58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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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提高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質量,督促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在上市推薦和持續督導中勤勉盡責,充分發揮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的作用,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保薦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保薦工作指引》)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相關保薦工作的綜合評價。

       

        第二章 評價方式

       

        第三條 本所每年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工作進行評價,評價期間與本所對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期間一致。

       

        第四條 同時保薦兩家以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按照以下方式確認最終評價等級:

       

        ()同時保薦兩家以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保薦代表人,以上市公司為單位對其保薦工作分別進行評價的結果平均值確定該保薦代表人的最終評價等級;

       

        ()同時保薦兩家以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保薦人,以相關保薦代表人評價結果的平均值確定該保薦人的最終評價等級。

       

        第五條 評價期間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本所對變更前后的保薦人、保薦代表人的保薦工作按照本辦法分別進行評價。

       

        第六條 本所對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的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級。

       

        第七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在評價期間被本所給予公開譴責處分或因保薦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被中國證監會給予公開批評以上處罰的,相關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直接被評為不稱職。

       

        第八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在評價期間出現以下情況的,相關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不得評為優秀:

       

        ()被本所通報批評或發送監管函的;

       

        ()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本所給予通報批評以上處分或發送監管函兩次以上的;

       

        ()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

       

        出現前述第()、()情形,相關違規事實由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主動發現并及時報告本所的除外。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九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評價內容包括:

       

        ()發行上市工作;

       

        ()持續督導工作;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與本所的配合情況;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因保薦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受到的處罰、處分、監管措施情況;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所保薦的上市公司持續發展能力、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水平;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發行上市工作評價內容包括:

       

        ()發行上市相關文件的準確性、完備性和報送的及時性;

       

        ()發行上市相關公告信息披露質量;

       

        ()發行上市過程中重大事項的報告情況;

       

        ()發行上市工作的組織協調情況;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一條 持續督導工作評價內容包括:

       

        ()現場督導情況:包括現場調查情況,出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情況,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培訓情況等;

       

        ()督導上市公司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募集資金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等;

       

        ()保薦報告書和獨立意見的出具情況:包括年度和半年度保薦工作報告書報送情況、《保薦工作指引》第22條規定事項核查意見出具情況等;

       

        ()報告義務的履行情況:包括出現《保薦工作指引》第24條、第26條情形時向本所報告的情況、出現《保薦辦法》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68條情形時向本所報告的情況等;

       

        ()持續督導工作檔案建立情況,包括現場督導工作底稿建立情況、持續督導內控程序記錄等;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與本所的配合情況主要包括:

       

        ()回復本所問詢的及時性、準確性;

       

        ()根據本所要求進行專項核查的及時性及出具專項核查報告的質量;

       

        ()出席本所約見安排情況;

       

        ()向本所報送相關資料的及時性及其質量;

       

        ()本所調閱的保薦工作檔案情況;

       

        ()參加本所組織的業務培訓情況;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因保薦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受到的處罰、處分、監管措施情況主要包括:

       

        ()被中國證監會處罰情況;

       

        ()被本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處分情況;

       

        ()被本所發送監管函情況;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的上市公司持續發展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業績大幅下降或出現虧損情況;

       

        ()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情況;

       

        ()管理層重大變更情況;

       

        ()募集資金項目的實施情況;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主要包括:

       

        ()定期報告披露情況;

       

        ()業績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虧損事項披露情況;

       

        ()關聯交易披露情況;

       

        ()募集資金項目變更披露情況;

       

        ()資產購買或出售事項披露情況;

       

        ()對損益影響超過前一年經審計凈利潤10%的擔保損失、意外災難、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和轉回、政府補貼、訴訟賠償等事項披露情況;

       

        ()涉及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事項披露情況;

       

        ()對外擔保和重大合同披露情況;

       

        ()其他可能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披露情況。

       

        第十六條 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的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方面主要包括:

       

        ()是否存在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資金占用情形;

       

        ()是否存在違規對外擔保情形;

       

        ()是否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情形;

       

        ()是否存在顯失公允或程序違規的關聯交易情形;

       

        ()是否存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情形;

       

        ()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本公司股票情形;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對于評價等級較低的保薦人、保薦代表人,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相關保薦代表人參加本所培訓;

       

        ()約見保薦人負責人或相關保薦代表人談話;

       

        ()向證監會報告,建議一定期間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保薦業務;

       

        ()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本所將保薦人、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評價結果記入中小企業板誠信檔案,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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