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企業主管部門(直屬機構)的推薦文件。推薦文件中注明其比例限制或發行額度。
2、公司申請文件。
3、企業符合境外發行股票與上市條件的說明材料和有關文件。說明材料中除應對企業符合條件的情況做出說明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現狀及發展前景簡介、企業資金需求、籌資計劃及所募資金主要投向的說明,公司改組方案(包括原企業與改組后公司的結構關系、改組后公司的股權結構),外匯來源、上市地點初步選擇方案等。如所募資金用于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家批準的,應附有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4、公司前三年經營業績及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如公司改組方案已明確的則可主要說明改組后的經營業績及其財務報表。
5、公司當年及今年兩年經營預測、利潤預測及稅后利潤預測,如公司改組方案已明確的則可主要說明改組后的預測。
6、尚未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對擬投入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的價值的估算意見。
7、有承銷意愿的證券經營機構對企業改組、發行前景所作的分析報告。
8、公司聯系部門、聯系人、電話、傳真及通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