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兩種途徑,第一種是直接到境外上市,第二種是間接到境外上市。這里主要介紹與中國公司直接或間接到境外上市相關的規劃。
一、 直接到境外上市
1、該公司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香港、澳門和臺灣)。
2、該公司必須按照要求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3、該公司應當在其公司章程中載明《到境外上市章程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內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刪除《必備條款》的內容。
4、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推薦境外上市預選企業的通知》,公司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或者同時向上述兩者提出申請。公司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公司進行初選后,以正式文件向中國證監會推薦。
5、該公司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農業、基礎工業、基礎設施、支柱產業和高科技產業,也可適當考慮其他產業行業。
6、該公司符合國家關于外商投資的政策并在募股后符合國家對國有股控股的政策要求。
7、該公司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應有明確用途,屬于從事基建、技改項目建設的公司,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正式批準。
8、該公司必須是規模較大、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
9、籌資須達到一定規模。按合理市盈率計算預計籌資額應在5000萬美元(3400萬英鎊)以上。
10、該公司必須具有創匯能力,創匯水平一般須達到近利潤額的10%,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對于從事基礎設施的公司,這些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但應該獲得外匯管理部門的初步承諾。
11、該公司有良好的經營機制和較好的經營管理水平:公司主營業務突出,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上享有聲譽,連續3年內享有穩定的市場占有率,管理人員應有較好的專業水平和管理經驗,公司的管理層應保持穩定。
12、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沒有體制或法律上的障礙。
二、 間接境外股票上市
1、 間接境外股票上市的定義是指非在境外經營、包括境內資產和股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的公司所控股的),發行股票和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2、間接的境外上市有不同的方式,列舉如下:①上市有境外資產和國內股票所支持;②通過獲得或股權轉讓的方式讓渡國內股票到境外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
3、間接境外股票上市的基本條件為:①境外公司必須擁有國內公司控股至少達3年的股東;②國內公司必須預先獲得省級政府或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正式批準;③當籌資結束后,由該國內公司起草的報告應向中國證監會提交;④應預先提交給中國證監會的由律師就該公司間接到境外上市事宜的法律意見書。
4、 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按照有關程序受理法律意見書。
三、 到境外上市的高科技或高成長性公司
鑒于沒有現行的法規對中國高科技企業在倫敦的高科技板或美國的納斯達克上市作出規定,因此境內類似的公司可以參照到香港創業板(gem)上市須符合的條件,當作在倫敦和紐約兩個市場上市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