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貨物運輸保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種。
1.陸上貨物運輸保險之陸運險責任范圍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于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范圍大至相當于海運險中的“水漬險”。
2.陸上貨物運輸保險之陸運一切險責任范圍
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銹、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行。
3.陸上貨物運輸保險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于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后卸載的車站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保險貨物保-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陸運戰爭險與海運戰爭險,由于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持點,具體責任有一些差別,但就戰爭險的共同負責范圍來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對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沖突所導致的人,如貨物由于捕獲、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應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