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部總共16條的司法解釋已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國際貨運代理業是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我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得到迅猛發展,已成為一個初具規模的新興行業,在服務對外貿易,促進國際運輸事業發展、吸引外資、吸納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介紹,當前貨運代理業在我國仍屬發展尚不成熟的服務行業。貨代市場逐步開放,貨代企業數量激增,使得現階段我國貨運代理市場魚龍混雜,貨運代理業無序競爭和發展失衡的問題比較突出,影響了貨運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因貨運代理企業操作不規范導致的貨運代理糾紛日漸增多,訴至法院的案件數量明顯上升。其中,國際海上貨運代理因海上運輸關系的特殊性,其法律關系最為復雜,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案件成為當前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亟待予以調整和規范。
這位負責人說,與一般民事代理相比,貨運代理屬于商事代理,民法通則、合同法等現行法律的規定過于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各海事法院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就如何適用法律存在不同的認識,裁判尺度很不統一。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司法手段引導、規范行業行為,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的審理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主要調整貨運代理企業接受委托辦理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貨運代理事務時與委托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對如何準確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了規定。司法解釋還依照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確定審理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采取過錯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