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貨物、技術進出口可以分為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
(一)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的原因國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2.國家對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衍生此類物質的物質有關的貨物、技術進出口,以及與武器、彈藥或者其他軍用物資有關的進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13.在戰時或者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在貨物、技術進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二)貨物、技術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
1.禁止進出口禁止進口、出口的貨物和技術目錄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在《對外貿易法》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限制或者禁止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不得進出口。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出口屬于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商務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從2002年開始公布的禁止進口貨物從第一批到第五批,禁止出口貨物第一批和第二批,涉及到的貨物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我國參加國際條約履行的承諾、有關人身安全、生產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商品等。
禁止進出口技術公布了第一批。禁止進口技術(第一批)共25項,涉及鋼鐵冶金、有色金屬冶金、化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消防、電工、輕工、印刷、醫藥、建筑材料生產技術領域。禁止出口部分的技術涉及測繪技術、地質技術、藥品生產技術、農業技術等包括核技術在內的25個技術領域的31項技術。
2.限制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管理是進出口許可制度的核心內容。
《對外貿易法》中規定了限制進出口管理的手段:“國家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貨物,實行配額、許可證等方式管理;對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技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許可,方可進口或者出口。國家對部分進口貨物可以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币虼,配額管理和許可證管理是進出口許可制度中重要的管理手段。
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限制進口的貨物目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目錄,應當至少在實施前21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我國目前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主要有《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限制進口技術(第一批)共16項,涉及生物、化工、石油煉制、石油化工、生物化工技術領域。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履行進口許可手續。限制進口技術的進口許可由商務部管理。
我國目前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主要有《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和《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出口許可手續。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商務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管理。依據國家有關出口管制法規,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3.自由進出口除國家禁止的、限制的進出口貨物和技術以外的其他貨物,屬于自由進出口的范圍。自由進出口的貨物與技術不受限制。但基于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商務部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并公布其目錄。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商務部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進出口屬于自由進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商務部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合同備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