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投保了航空貨物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保險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二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負賠償責任。
1、航空運輸險,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碰撞、傾復、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5、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1、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2、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規定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