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最新關于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的相關規定介紹,現在進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征收進口貨物的關稅和進口環節的海關代征稅。
前款所稱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出口貨物在海關放行后,因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原因,由進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承運人或者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者更換的與原貨物相同或者與合同規定相符的貨物。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原進口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內且不超過原貨物進口之日起3年,向海關申報辦理無代價抵償貨物的進口手續。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原進口貨物報關單;
(二)原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出口報關單或者原進口貨物交由海關處理的貨物放棄處理證明;
(三)原進口貨物稅款繳款書或者《征免稅證明》;
(四)買賣雙方簽訂的索賠協議。 因原進口貨物短少而進口無代價抵償貨物,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二)項所列單證。海關認為需要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提交具有資質的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原進口貨物殘損、短少、品質不良或者規格不符的檢驗證明書或者其他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