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國務院批準進口的小轎車;
(2) 經國家批準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進口的貨物;
(3) 經國家批準開辦寄售、代銷、展銷、維修、租賃業務所必須進口的外國產品;
(4) 各部門凡進口電視機、錄音機、收音機、錄相機、家用電冰箱、復印機、手表、計算機、洗衣機、空調設備、照相機等商品;
(5) 超過國家計劃規定的國別配額(如美國、曰本、西德等)的商品;
(6) 有關部門經批準自行進口(包括自行采購和委托華僑和外國友好人士代購)的小額零星物品;
(7) 經批準各部門自行組織的小型國外來華展覽會和技術交流會上需要留購的展品;(8) 中央圖書進口公司進口的圖書和資料;
(9) 中央各部門留成外匯項下批準自行進口的貨物;
(10) 機關、團體、學;騻人用國家批準留用的外匯購買的物品;
(11) 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辦理進口許可證的物資。
對規定應申領進口許可證而未經許可的進口貨物或進口貨物超出批準的經營范圍和數量,海關有權按照海關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