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業務糾紛——代而不理
現在的代理業務中,不少代理業務屬“結匯”性質,外貿公司基本上是“代而不理”,其任務僅是提供單證、收匯結匯,所收取的費用較微薄。嚴格地講,這不是一種代理而是出借經營資格。這種做法原外經貿部曾嚴令制止,但由于存在市場需求,這種做法在外貿行業依然普遍存在。下面的案例說明了代而不理的后果。
A工廠委托B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貨物,B公司與A工廠簽訂了《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并按A工廠的指令與外商簽訂了《成交確認書》。代理協議中約定所有與交貨有關的責任都由A工廠自行負責,B公司僅需提供辦理出口所須單證、收取外匯貨款并按結匯比例向A工廠支付人民幣。該單業務屬于典型的“結匯”業務。在A工廠生產貨物過程中,由于外商不斷變更要求并對質量多番挑剔,致使貨物沒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而外商也以此為理由取消了合同。鑒于委托事項已無法履行,B公司要求A工廠退回B公司預付的資金,但A公司卻指責B公司沒有履行代理職責,令其遭受損失,比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信用證規定須提交外商簽發的驗貨合格證作為議付的單據)令其貨物出運受外商的牽制,沒有告知和提醒A工廠信用證規定的出運時間,致使A工廠同意外商變更貨品規格等要求而延誤了出運時間等等。為此,出現了B公司起訴A工廠返還預付款,而A工廠則反訴B公司沒有履行代理職責應賠償其損失的局面。上述案件最終以B公司的勝訴而告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B公司沒有違反代理協議約定的行為。
既然是代理,就存在代理的職責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代理人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外貿公司有可能會因其“代而不理”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
因此在結匯業務中,外貿公司應盡可能幫助委托人順利地履行合同。如付款條件為信用證,應謹慎審查信用證,如發現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不合理,應要求外商修改,如外商不肯修改,應將風險向委托人說明,由委托人決定是否接受。雖然這樣做增加了外貿公司工作量,但提高了履約可行性,反過來也保障了外貿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可使委托人認識到外貿公司的作用決不僅僅是結匯的工具,有助于外貿公司拓展真正的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