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委托代理出口合同中都存在三角關系,即除了委托人、代理人,還有具體供貨的工廠。委托人通常都是貿易公司,本身并不生產可供出口的產品,但其掌握一定的客源和貨源渠道,通常稱其為中間商。因為出口退稅等方面原因,中間商只提供產品,增值稅發票則由工廠直接向外貿公司開具,為與增值稅發票吻合,外貿公司通常還需要與工廠簽訂購銷合同。這樣當某一環節出現問題時,便出現如何界定外貿公司與工廠之間關系的問題。從表面證據上看,外貿公司與工廠之間的購銷關系成立,不管收到外匯否,外貿公司都必須向工廠支付貨款。以下案例就是深刻教訓。
A公司與B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約定由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產品。但A公司本身并非生產商,實際供貨方是A公司指定的C工廠。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C工廠的增值稅發票,并要求B公司將貨款直接付給C工廠。為應付稅務部門的檢查,B公司還與C工廠簽訂了虛假的《購銷合同》。貨物出口后,外商不支付貨款,B公司因此也沒有付款給C工廠。C工廠于是起訴B公司,要求B公司按《購銷合同》約定支付貨款。B公司抗辯自己系A公司的代理商,與C工廠不存在真實的購銷關系。但B公司的抗辯缺乏充分證據,A公司也不肯出庭作證,因此法院判令B公司應按購銷合同支付貨款。雖然外貿公司后來根據代理協議起訴A公司并獲得勝訴,但A公司是皮包公司,勝訴的判決根本無法得到執行,B公司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上述案件在實踐中常有發生。因此,在存在三角甚至多角關系的情況下,外貿公司一定要對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不可隨便按委托人的要求簽署合同或其他文件。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在與中間商簽訂的《代理協議》中,明確外貿公司與其指定工廠簽訂的《購銷合同》是代理協議的附件,其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中間商承受。同時在與工廠簽訂《購銷合同》中也作同樣的約定,明確其系《代理協議》的附件,從而使外貿公司無須直接對工廠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