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所有權
第二節 船舶抵押權
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船長
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承運人的責任
第三節 托運人的責任
第四節 運輸單證
第五節 貨物交付
第六節 合同的解除
第七節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八節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運輸合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定期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