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附件:
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環境,提高利用外資水平,加強對外商投資環境建設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的來源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繳中央財政預算的中央級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收入,本年度的支出預算以上年實際上繳中央財政的收入為依據據實安排。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遵守公正受理、突出重點、?顚S、講究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補償、拆遷、安置及為改善外商投資環境相關的公共設施ㄉ、提高宛x掏蹲勢笠倒芾硭降確矯嫻淖ㄏ鈧С觥?BR>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于每年5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
第六條 財政部對各地的申請報告認真審核后,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戶數和場地使用費的征收情況,采用一次性補助的分配方式,向各地下達資金預算。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接到財政部下達的補助資金預算后,列“2904款港澳臺和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支出”科目,并按補助資金規定的用途及時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不得任意改變和擴大使用范圍。
第八條 財政部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補助資金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