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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及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
      信息來源:國際貿易法律網 發布時間:2012-5-9 14:54:09 閱讀次數:次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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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保證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動,促進利用外資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就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中涉及外方出資的審驗程序及外資外匯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注冊會計師執行外商投資企業驗資業務,除實施《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范圍指南第3號—驗資(試行)》規定的審驗程序外,還應當根據情況采用下列方法驗證:

       

      (一)外方出資者以外幣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證,以確定外幣是否匯入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資本金賬戶,并向該賬戶開戶銀行函證。

       

      (二)有下列情形的,注冊會計師應當檢查企業提供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原件,以確定其行為是否與外匯局核準的相一致:

       

      1.外方出資者以其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凈利潤和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收回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貨幣資金在境內再投資的;

       

      2.外商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已登記外債和應付股利轉增資本的;

       

      3.外方出資者減少出資的;

       

      4.國家規定的其他出資方式須經外匯局核準的。

       

      (三)外方出資者以實物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進口貨物報關單,檢查實物是否來源于境外。

       

      (四)外方以本條(一)至(三)項所述方式出資的,注冊會計師應當向企業注冊地外匯局發出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并根據外方出資者的出資方式附送銀行詢證函回函、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及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文件的復印件,以詢證上述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

       

      上述款項中涉及外方出資者以外幣出資但在境內原幣劃轉的,注冊會計師還應當檢查原幣劃轉是否經外匯局核準。

       

      二、各外匯指定銀行應當積極配合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在收到詢證函之后和對有關數據資料,明確簽署意見,加蓋對外具有法定證明效力的業務專用章,并在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如果注冊會計師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函證,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在當日予以回復。

       

      三、外匯局在收到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附送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如果對所附送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合規性進確認無誤,外匯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六條的要求進行外資外匯登記,將進口貨物報關單在網上注銷,并在回函中填寫外資外匯登記編號。如果發現有虛假、違規等情況,外匯局將不予登記,并在回函中說明。

       

      外匯局應當在詢證函回函上加蓋資本項目業務專用章,于收到詢證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函。

       

      四、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收到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資外匯登記編號的回函作為出具驗資報告的依據,并將其復印件交企業留存備查。

       

      如果外匯局在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虛假、違規等情況,注冊會計師不得出具驗資報告。

       

      如果收到注明外資外匯登記編號的回函后因情況變化不出具驗資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變動情況以書面方式告知外匯局,外匯局應當及時注銷外資外匯登記編號。

       

      五、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匯局、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或接受外匯檢查時,應當按規定提交驗資報告、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復印件。

       

      六、外匯局應當建立外資外匯登記合帳,并根據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如實記錄企業名稱、出資其次、外資外匯登記編號、外方出資方式、金額與日期等,將外方出資情況詢證函回函復印件及附送文件留底備查。

       

      七、外匯局應當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對企業上一年度外資外匯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八、各級財政部門和外匯局應當依各自職權,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驗資工作和企業外匯登記工作的管理。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違反職業準則和有關規定,出具虛假驗資報告,企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它欺詐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如果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不按本通知的要求回復詢證函,注冊會計師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注冊會計師協會反映。

       

      十、本通知自20025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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