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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付款
:2012/5/11 8:49:24
【游客】
刀鋒
您好,我公司跟一阿曼客戶簽訂合同的付款方式為20% advance after see copy of BL, Balance DA 3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goods,請問根據這個內容,有沒有什么國際慣例規定這個意思是客人在收到貨30天后付款?因為這里面沒有主語,沒有出現BUYER這個單詞,我們的意思是貨到港后30天付余款。
現在因為這個事情,要打官司,請問我們有沒有什么有利證據呢?
管理員[admin]回復:
如果您有合同的電子版,可以發給我們
回復時間: 2012/5/11 1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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